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为何不确认收入?
我公司最近把一批货物用作职工福利了,财务在处理的时候没有确认收入。我不太理解,在我看来这也算是一种货物的流出,为什么就不确认收入呢?想了解下背后的法律依据和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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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计和税务处理中,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否确认收入,需要从会计和税法两个角度来分析。 从会计角度来看,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属于企业内部的资产转移,这种情况下并没有导致企业与外部第三方之间形成销售交易,没有产生新的经济利益流入企业,所以在会计上通常不确认收入。 从税法角度来看,增值税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视同销售货物。这意味着在增值税的处理上,要按照视同销售来计算缴纳增值税,但这并不等同于会计上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上,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是要确认收入的。 所以,将货物用于职工福利不确认收入主要是会计处理上基于经济利益流入的判断,但在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需要按照相关税收法规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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