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用于职工奖励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我公司买了一批礼品准备奖励给表现优秀的员工,财务说这算视同销售行为,要做相应税务处理。我不太懂,外购的东西给员工当奖励为啥算视同销售啊,这在法律上是咋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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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领域,视同销售行为是一个重要概念。简单来说,视同销售就是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的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按照销售来处理,计算缴纳相应的税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但是对于外购用于职工奖励的情况,这里要特别注意。按照规定,将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不是视同销售。因为视同销售强调的是货物所有权发生转移并且产生了增值的过程。外购货物用于职工奖励,货物直接进入了最终消费环节,没有产生增值。所以,在增值税方面,外购用于职工奖励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不过,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其中就包括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也就是说,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用于职工奖励是要视同销售的,要按照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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