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电脑用于职工奖励是否视同销售?


在税务处理中,判断外购的电脑用于职工奖励是否视同销售,需要依据相关税法规定。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视同销售的概念。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税费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对于增值税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外购的电脑用于职工奖励,属于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情况。按照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视同销售货物的范畴。在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二)用于交际应酬;(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所以,在企业所得税上,外购的电脑用于职工奖励是视同销售的,需要按照相关规定确定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总之,对于外购电脑用于职工奖励这一行为,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企业所得税视同销售。企业在进行税务处理时,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避免税务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