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合同负责人能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合同负责人是可以签订合同的,但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分公司本身不具有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这是根据《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一种情况是如果分公司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那么就需要有总公司的授权以及总公司法人代表的签字,这样签订的合同才具有合法效益,并且一旦合同签订,总公司确认后,总公司要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另一种情况是分公司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分公司负责人可以自行签字。这是因为分公司经过工商登记机关登记领取了营业执照,即对外公示了其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的合法经营权,就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并且能够以自己名义在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相关的商事活动。同时,根据《民法典》总则编中对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一般情况下只要合同没有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没有违反公序良俗就是有效的合同。 不过要注意,如果分公司超越代理权签订合同,总公司可以在一个月内进行追认,在相应的时间内未做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并且如果第三人明知分公司没有授权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因为总公司的授权属于内部事务,不能拿内部事务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概念: 法人资格:简单说就是一个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民事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代理权: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或者法律规定,能够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分公司在有总公司授权时才有相应代理权签署合同。 追认:就是对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明确表示同意该行为,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