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与总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具体存在哪些差异呢?
在商业合作中,经常会遇到与分公司或者总公司签订合同的情况。我想了解下,除了签订主体不同外,分公司与总公司签订合同在流程、责任承担、法律效力等方面是否还有其他明显区别,以及在实际操作中需要特别注意哪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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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与总公司在合同签订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具体如下: **签订主体方面**: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能以自身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分公司虽不具备法人资格,但依法也能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展业务并签订合同。例如,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分公司可直接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无需事事通过总公司。 **责任承担方面**: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全部责任。而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比如,若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出现违约等法律责任,最终承担责任的主体是总公司。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合同类型方面**:在劳动合同签订上存在不同。总公司可以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因不具有法人资格,一般不能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如果获得总公司授权,也可以在授权范围内签订。例如一些大型企业的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下招聘并签订劳动合同。 **流程和效力方面**:通常总公司签订合同按自身内部流程和规定进行,分公司签订合同有时需遵循总公司相关制度和授权范围。但只要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合同,与总公司签订的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例如,分公司在总公司授权的业务范围和金额限制内签订的销售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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