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签协议是否有效?


分公司签协议是否有效,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但分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具备了经营资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业务活动,包括签订协议。 如果分公司在总公司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协议,那么该协议是有效的。这是因为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附属机构,其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应当视为总公司的行为。例如,总公司授权分公司负责某个地区的产品销售业务,分公司在该地区与客户签订的销售协议就是有效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如果分公司超出总公司的授权范围签订协议,则属于无权代理,此时签订的协议效力待定。如果经过总公司的追认,那么该协议有效;如果总公司没有进行追认,则该协议无效。比如,分公司未经总公司授权,擅自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大额采购协议,这份协议在总公司追认前效力待定。《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另外,如果协议内容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即使分公司是在授权范围内签订的,该协议也是无效的。例如,分公司签订的协议涉及非法经营、违反市场准入规定等违法内容,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与分公司签订协议时,为保证协议的履行和自身权益,第三人可以要求加盖总公司印章,或在协议未履行前,要求总公司进行追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