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可以与分公司重新签订协议吗?


劳动合同可以与分公司重新签订协议。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三十五条也指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双方各执一份。这就说明,只要劳动者和分公司协商一致,重新签订协议是被允许的。 其次,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劳动者是因为工作调动等原因要与分公司重新签订协议,是可行的。比如,原本与总公司签合同,之后被安排到分公司工作,双方协商后重新签订合同。而且,即便重新签订合同,劳动者的工龄一般是连续计算的,不用担心权益受损。 另外,如果总公司在分公司成立之前就与劳动者签订了合同,正常情况下不需要重新签订。除非是合同变更等特殊情况。但如果经双方协商同意,也完全可以重新签订。比如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但如果双方愿意重新签订,法律也不禁止;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同样的,双方协商一致也可重新签订。 相关概念: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简单来说,就是这份合同没有明确的到期时间,只要劳动者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就不能随意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 无过失性辞退:是指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比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等情况。 经济裁员:是指用人单位由于经营困难等经济性原因,一次性辞退部分劳动者,以此来改善经营状况的一种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