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我公司外购了一批货物,打算用于员工的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我不太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这批货物的进项税额该怎么处理,是可以抵扣,还是需要转出呢?我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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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解释一下进项税额这个概念。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当企业购进货物时,通常会支付一定的增值税,这部分增值税就构成了进项税额。 按照我国增值税相关规定,对于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情况,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这是因为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属于最终的消费环节,货物的价值在这个环节已经完成了流转,不再进入生产经营的增值过程。如果允许这部分进项税额抵扣,就会导致国家税收的减少。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已经将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了抵扣,当该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例如,企业外购了一批商品,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之后将这批商品作为节日福利发放给员工,此时就需要将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总的来说,企业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如果已经抵扣则要做转出处理,企业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避免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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