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我公司有一些业务不属于视同销售的范畴,对于这些业务涉及的进项税额,我不太确定能不能进行抵扣。我想知道在法律规定里,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到底可不可以抵扣,有什么具体的判断标准和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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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中,进项税额抵扣是一个重要的概念。进项税额指的是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简单来说,就是企业在购买东西时支付的增值税。而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对于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需要依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也就是说,如果不视同销售的业务,其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的情形,那么通常是可以抵扣的。比如企业购进用于生产经营且不属于上述禁止抵扣范围的原材料,虽然该业务不视同销售,但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正常抵扣的。但如果企业购进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即便该业务不视同销售,其进项税额也不能抵扣。所以,判断不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关键在于看该进项税额是否符合允许抵扣的条件,要结合具体业务和法律规定来综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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