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认缴制下股东不出资该怎么处理?

我和朋友一起开了家公司,采用认缴制。现在有个股东到了该出资的时候却不出资,这让公司运营有点困难。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这种认缴制下股东不出资的情况该如何处理,有什么办法能让他履行出资义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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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股东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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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认缴制下,股东不出资是一个较为常见但也需要妥善处理的问题。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处理办法及法律依据。首先,股东出资是其对公司应尽的基本义务。认缴制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的时间和金额,并非免除出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不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出资。公司可以通过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股东其出资义务和期限,要求其尽快履行。如果股东仍然拒绝出资,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比如限制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此外,如果股东长期不出资,严重影响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其他股东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请求法院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总之,对于认缴制下股东不出资的情况,公司和其他股东可以依据法律规定,采取要求补足出资、限制股东权利、解除股东资格等措施来维护公司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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