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股东没有实缴出资该怎么办?


当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实缴出资时,在法律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后果和处理方式。 首先,股东未实缴出资违反了股东之间的约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股东在签署公司章程时,就相当于和其他股东达成了一个协议,承诺按照章程规定的时间和金额实缴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这意味着,未实缴出资的股东有义务向公司补缴出资。比如,张三和李四共同成立一家公司,张三认缴出资50万但未实缴,按照法律规定,张三就必须把这50万补上交给公司。同时,如果李四已经按时足额出资,张三还需要对李四承担违约责任,可能要赔偿李四因为自己未出资而遭受的损失,具体的赔偿方式和金额可以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约定来确定。 其次,对于公司的债权人来说,未实缴出资的股东也可能需要承担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例如,公司对外负债100万,而公司的资产只有60万,无法完全偿还债务,此时如果有股东未实缴出资,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剩下40万债务的补充赔偿责任。 最后,如果股东长期不履行实缴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通过一定的程序对该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比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规定,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公司可以限制未实缴出资股东的分红等权利,督促其尽快履行出资义务。如果情节严重,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