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法律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公司的责任。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的重要来源,是公司得以正常运营的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补足未缴纳的出资,以保证公司资本的充实。比如,某股东认缴出资100万,但实际只出资了50万,那么他就需要再向公司缴纳剩余的50万。 其次是对其他股东的责任。未出资的行为可能会损害到已出资股东的利益。一方面,未出资股东可能会按其未足额出资的比例多占公司盈利分配,这对已足额出资的股东是不公平的。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规定,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形式通常在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之间的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再者是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当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公司对外欠债,而公司自身财产无法还清时,未出资的股东要拿出自己未出资的那部分钱来帮助公司偿还债务。 最后,在一些情况下,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能会被限制股东权利。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严重情况下,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