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缴纳全额出资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股东未缴纳全额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资过程中,没有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数额和时间缴足自己应当缴纳的出资额。这种行为不仅会损害公司、其他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的利益,还会使股东自身面临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从对公司的责任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未足额出资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补齐未缴纳的出资部分,并且要对已经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进行赔偿,赔偿他们因为自己未足额出资而遭受的损失。 对于公司债权人的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简单来讲,如果公司的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那么未足额出资的股东要在自己未出资的本金和利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偿还的债务部分进行偿还。 另外,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公司内部的股东权利也会受到限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可能无法像其他足额出资的股东一样,平等地享受公司的利润分配、优先认购新股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