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有哪些规定?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当时和其他股东一起约定好了出资比例和时间。但有个股东到现在都没出资,严重影响了公司的运营。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对于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怎么规定的,我该怎么维护公司和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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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公司法中保障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重要规定。下面从多个方面为你详细解释。 首先,从股东之间的关系来看,股东们签订的公司章程或者出资协议,在法律上就相当于股东之间的合同。如果有股东未按照约定出资,这就构成了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违约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未出资的股东需要向已按期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一般会在公司章程或出资协议中明确约定,可能包括支付违约金等。 其次,对于公司而言,股东出资是公司运营资金的重要来源。未出资股东的行为损害了公司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未出资股东有义务向公司足额补缴出资。 另外,如果因为未出资股东的行为给公司造成了实际损失,公司还可以要求该股东进行赔偿。比如,由于资金未到位导致公司错过商业机会,产生了额外的费用等,这些损失都可以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 在公司后续的运营过程中,对于未出资股东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限制。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出资股东经公司催告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出资,公司还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七条有相关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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