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不足该如何处理?


当遇到股东出资不足的情况时,有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是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说,出资不足的股东必须把没交够的部分补上,并且要对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次是股权受限责任。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简单来讲,就是没好好出资的股东,在公司赚钱分红、有新股份认购等好事上,会受到限制。 再者是对公司债务补充赔偿责任。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意思就是公司还不上债的时候,出资不足的股东要在没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帮忙还债。 另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连带缴纳或者连带补足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举例来说,如果有股东出资不足,其他一起设立公司的股东可能得先帮忙补上,之后再找出资不足的股东要回来。 还有一些处理方式,比如减资,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会缩减公司财产规模,降低公司债务清偿能力,且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也可以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