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股东瑕疵出资需要承担怎样的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股东,最近发现有其他股东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况。我想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我作为无过错股东是否需要和瑕疵出资股东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以及具体要承担哪些连带责任,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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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股东瑕疵出资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约定,全面、适当地履行出资义务。比如,股东可能未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但财产实际价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等情况。 关于股东瑕疵出资的连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也明确,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的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也就是说,在公司设立时,如果有股东瑕疵出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要对该瑕疵出资股东的出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当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也要承担连带责任。不过,如果是公司增资时股东瑕疵出资,未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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