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开庭时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证据?
我正在参与一个仲裁案件,马上就要开庭了。我突然找到了一些对我很有利的新证据,不知道在仲裁开庭的时候能不能提交这些新证据,会不会因为过了提交时间就不被接受了?希望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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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仲裁开庭时是否可以提交新的证据,这需要分情况来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举证期限这个概念。举证期限是仲裁机构规定的,当事人应该在这个期限内提交证明自己主张的证据。这就好比一场比赛,有规定的时间让大家准备自己的‘武器’(证据)。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案件情况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不过,如果在仲裁开庭时提交的新证据属于法律认可的正当情形,那么也是有可能被接受的。例如,这个新证据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才发现的,之前根本没办法提交。就好像你在比赛结束后,突然发现了一把更厉害的‘秘密武器’,而且这个武器是之前你怎么找都找不到的。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可能会考虑让你提交该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仲裁中可参照适用部分原则)中对于新证据有相关规定,新发现的证据等可以作为新证据对待。 但是,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当事人在仲裁开庭时提交新证据,仲裁庭可能会不予接受。因为随意在开庭时提交新证据,可能会打乱仲裁的正常程序,也对对方当事人不公平。比如对方当事人为了应对你之前提交的证据做了充分准备,你突然拿出新证据,对方就没办法及时应对了。所以,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公平性,大家最好还是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一定要及时和仲裁机构沟通,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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