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是否可以补充证据?
我申请了劳动仲裁,开庭时才发现有些证据没提交,不知道在劳动仲裁过程中能不能补充证据。要是能补充的话,有什么时间限制和要求吗?我特别担心因为证据不全影响仲裁结果,所以想了解清楚这方面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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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仲裁中,是可以补充证据的。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能够充分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材料,确保仲裁结果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从法律依据来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延长期限,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仲裁委员会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不同情形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 也就是说,当事人一般要在仲裁委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不过,如果有正当理由导致在指定时间内无法提供全部证据,比如新发现了与案件相关的关键材料等情况,是可以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来补充证据的。如果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之后再补充证据时,需要向仲裁委说明理由。要是理由合理,仲裁委通常会接受补充的证据;但要是理由不成立,仲裁委可能不采纳该证据,或者虽然采纳但会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所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劳动仲裁中都要重视举证期限,尽可能及时、全面地提供证据。若确实需要补充证据,要及时与仲裁委沟通并说明合理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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