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有限公司股东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股东,最近公司经营上出了点状况,有人说我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明白,不是说有限公司股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吗,想问问在什么情况下有限公司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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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在一般情况下,有限公司的股东是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这里的“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当公司出现债务等问题时,股东只需要按照自己当初承诺投入公司的资金数额来负责,超出这个范围的债务,股东不用再拿自己的个人财产去偿还。这一规定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该条明确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在某些特定情形下,有限公司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具体规定在《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举例来说,如果股东将公司的财产和自己的个人财产混同,导致公司没有独立的财产来偿还债务,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以要求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如果股东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如果股东没有按照规定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回出资,那么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其他股东存在协助抽逃出资等行为,也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还有一种情况是,当公司进行清算时,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或者无法进行清算,那么股东也要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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