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股东出资不到位需要承担怎样的债务责任?
我是一家公司的小股东,最近发现有股东出资不到位。我担心这会影响公司债务问题,想知道在新公司法里,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对公司债务要承担啥样的责任,会连累到我们其他正常出资的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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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公司法里,股东出资不到位涉及到的债务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下面来详细说一下。首先,我们要明白股东出资的基本概念。股东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或者增加资本时,为取得股份或股权,根据协议的约定以及法律和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履行其他给付义务。股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足额出资是其基本义务。 当股东出资不到位时,要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某个股东没有按照章程规定足额出资,公司有权要求该股东补足未出资的部分。 同时,对于公司债权人而言,出资不到位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要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如果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知道该股东出资不到位的情况,这些股东要对此承担连带责任。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防止股东之间互相推诿责任。所以,在新公司法框架下,股东出资不到位不仅要对公司和其他股东负责,还要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相应的债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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