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未尽出资义务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股东未尽出资义务,指的是股东没有按照公司章程或者法律规定,足额、按时向公司缴纳其承诺的出资额。这一行为违反了股东的基本义务,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责任。 首先是对公司的补足出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这意味着,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需要向公司补齐未缴纳的出资,不管是货币还是非货币财产,都要按照规定履行。 其次是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因为股东之间的出资约定是具有合同性质的,当一方未履行出资义务时,就违反了与其他股东的约定。按照上述公司法的规定,该股东需要向已按时足额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具体的违约赔偿方式和金额通常按照股东之间的协议来确定。 再者,对公司债权人也有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当公司无法偿还债务时,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要在其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此外,公司还可以对未尽出资义务股东的股东权利进行合理限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