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吗?
我在公司处理税务相关事务时,遇到了视同销售的情况。不太清楚在视同销售的情形下,对应的进项税额是不是不能抵扣。想知道这方面的具体规定,以免在税务处理上出现错误,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想了解下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到底能不能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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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税法里,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抵扣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有各自的判定标准。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视同销售和进项税额抵扣是什么意思。视同销售,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虽然没有实际销售行为,但税法规定要当作销售来处理,要计算缴纳增值税。而进项税额抵扣,是指企业在购买货物、劳务、服务等时支付的增值税,可以在计算应缴纳的增值税时扣除。 对于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如果视同销售行为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那么其对应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比如,企业将自产的货物用于投资,这属于视同销售行为,但这种情况下,购进生产该货物的原材料等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只要符合规定,是可以抵扣的。反之,如果视同销售行为对应的进项用于了条例中规定的不得抵扣的项目,那进项税额就不能抵扣。所以,不能一概而论地说视同销售的进项税额不可抵扣,要依据具体业务和相关规定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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