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购产品销售时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我公司有一批外购产品准备销售,在财务处理时,对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拿不准。不清楚税法在这方面是怎么规定的,也不知道什么情况下需要转出,什么情况下不用转出。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要求和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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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探讨外购产品销售时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业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等原本已经计入进项税额,但后来因为一些原因,比如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发生非正常损失等,按照税法规定,这些进项税额不能再抵扣销项税额,需要从进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一般情况下,外购产品用于销售,属于正常的经营活动,是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的,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因为企业销售货物会产生销项税额,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可以和销项税额相抵扣,这也是增值税链条式征收的特点。 但是,如果出现了上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比如外购产品在未销售前发生了非正常损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等),那么对应的进项税额就不能再抵扣,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转出的进项税额一般按照该产品的成本和适用税率来计算。所以,判断外购产品销售时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关键在于是否出现了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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