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该如何要求赔偿?


工伤认定后要求赔偿,需要了解以下几个重要方面: 首先是赔偿责任主体。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那么部分赔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则所有赔偿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 其次是赔偿项目及标准: - **医疗相关费用**:治疗工伤所需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 **辅助器具费用**: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伤残相关待遇**: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伤残等级,还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至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伤残津贴(保留劳动关系);五至十级伤残职工,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可获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最后是赔偿流程: - 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一般是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 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 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等相关材料,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申请赔偿。若与用人单位就赔偿事宜产生争议,可通过协商、劳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法律依据主要有《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