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后应该怎样进行赔偿?


工伤认定后,赔偿问题需要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具体如下: 首先,要明确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 -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劳动能力鉴定费等。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包括: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 如果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 则应当由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全部费用。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即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其次,赔偿的具体标准还与伤残等级有关。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相应的伤残津贴等待遇;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可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总之,工伤认定后的赔偿涉及多个方面,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赔偿主体和赔偿项目及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