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怎样避免风险?


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过程中,为避免风险,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首先,需审查开发商的相关资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也就是说,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要查看开发商是否具备这些条件,尤其是预售许可证明,这是合法预售的关键凭证。若开发商缺乏相关资质,签订的合同可能无效,会给购房者带来极大风险。 其次,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合同条款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对于交房时间、质量标准、违约责任等关键内容,要特别留意。交房时间应明确具体日期,避免使用模糊表述。质量标准方面,要详细规定房屋的建筑质量、装修标准等。违约责任条款要对等,明确双方违约时应承担的责任。例如,如果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怎样的赔偿责任;若购房者逾期付款,又需承担何种后果。依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所以,购房者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合同,要仔细审查其中的免责条款等重要内容。 再者,要明确房屋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因此,合同中应明确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保障自身权益。 另外,要关注房屋的抵押情况。有些开发商可能会将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若购房者购买了存在抵押的房屋,可能会面临诸多风险。根据《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可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屋是否抵押的相关证明,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最后,在签订合同后,要及时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办理登记备案可以有效防止开发商一房多卖等情况,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若开发商未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购房者可要求其履行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