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后债务该如何承担?
我最近遇到个事儿,有个公司进行了重组,我是这家公司之前的债权人,现在就很担心我的债权问题。想了解一下,公司重组之后,之前的债务到底由谁来承担呢?是重组后的公司,还是有其他的规定?希望能得到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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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后债务的承担需要根据不同的主体情况来确定。 如果是公司重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比如甲公司和乙公司合并成丙公司,那么甲、乙公司之前的债务就由丙公司来承担。并且在公司合并时,有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像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要是公司分立重组,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共同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的方式较为复杂。首先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意思就是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时,各合伙人得用自己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财产来承担清偿责任。其次,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清偿债务。再者,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相关概念: 无限连带责任:就是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人不仅要以自己的全部财产承担清偿责任,而且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求全部清偿债务。 按份债务:债务人为二人以上,标的可分,按照份额各自负担债务的,就是按份债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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