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期的时间是如何计算的?
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刑法追诉期到底是怎么算时间的。比如一个犯罪行为发生后,从什么时候开始算追诉期,追诉期的时长又是根据什么来确定的呢?我担心自己遇到涉及追诉期的情况时搞不清楚,所以想提前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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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期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超过这个期限,一般情况下就不再追究了。 关于追诉期时长的确定,主要依据犯罪的法定最高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追诉期限的计算起始时间,通常是从犯罪之日起计算。这里的“犯罪之日”指的是犯罪行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比如,在盗窃罪中,当行为人成功窃取财物时,这一天就是犯罪之日,追诉期从这一天开始计算。 如果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连续状态”是指行为人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像连续多次实施盗窃行为;“继续状态”则是指犯罪行为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不间断状态,例如非法拘禁他人,从拘禁开始到结束这段时间,犯罪行为一直处于继续状态,追诉期从拘禁行为结束时开始计算。 此外,如果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行为人在某个犯罪的追诉期内又实施了新的犯罪,那么前一个犯罪的追诉期就会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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