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期的规定有哪些方面?
我之前听说犯罪行为过了一定时间就可能不再被追究了,想了解下刑法追诉期到底是怎么规定的。比如追诉期的时长是怎么确定的,什么情况下追诉期会延长或者重新计算,希望能详细了解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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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追诉期,简单来说就是司法机关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一旦超过这个期限,一般就不再对其进行追诉了。 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对追诉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同时,追诉期限也存在延长和中断的情况。根据《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就是追诉期限的延长。 而《刑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这就是追诉期限的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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