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到“凶宅”该如何维权?
在日常生活中,“凶宅”一般指发生过自杀、凶杀等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当购房者买到“凶宅”时,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的。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涉及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重大误解等概念。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讲诚实、守信用,如实告知对方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信息。就房屋买卖而言,房屋内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这一信息,对购房者是否决定购买以及房屋的价格有着重大影响,属于应当披露的重要信息。如果卖家故意隐瞒这一信息,就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购房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凶宅”,很可能构成重大误解,此时购房者有权请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如果购房者决定维权,首先可以与卖家进行协商。在协商过程中,要明确指出卖家隐瞒“凶宅”信息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同时还可以主张赔偿相应的损失,比如购房过程中产生的税费、中介费等费用。
若协商不成,购房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 购房者需要承担举证责任,证明房屋是“凶宅”以及卖家在交易时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证据可以包括警方的出警记录、相关的新闻报道、邻居的证人证言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进行判决。如果法院认定卖家存在故意隐瞒行为,支持购房者的诉求,那么卖家不仅要退还购房款,还可能需要承担购房者的经济损失和诉讼费用等。
此外,如果中介机构在交易过程中也知晓“凶宅”情况却未如实告知购房者,中介机构同样违反了其应尽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购房者可以要求中介机构退还已收取的中介费,并赔偿相应的损失。总之,买到“凶宅”的购房者不必恐慌,通过合法途径是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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