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医疗事故诉讼中如何收集证据?

我遇到了医疗事故,打算通过诉讼解决。但我不知道在这个过程中该怎么收集证据,哪些证据才是有效的、被法律认可的,收集证据有什么方法和途径,担心证据不足影响我的诉讼结果,希望能得到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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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医疗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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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收集证据是非常关键的环节,它直接关系到患者能否在诉讼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下为您详细介绍相关内容。 首先,我们要了解什么是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确定是否为医疗事故需要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才能认定。 接下来,说说证据的类型。在医疗事故诉讼中,证据主要分为病历资料、实物证据和证人证言等。病历资料是医疗事故诉讼中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实物证据也是很重要的一部分。比如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这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七条中有明确规定。 证人证言同样不容忽视。了解医疗事故发生经过的人,如患者家属、同病房的病友等,他们的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不过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询问和质证。 收集证据的途径和方法有多种。对于病历资料,患者可以依法向医疗机构提出复印或复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时,应当有患者在场。如果医疗机构拒绝提供相关病历资料,患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对于实物证据,医患双方应按照规定共同封存。如果是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还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在收集证人证言时,要注意证人的身份和证言的真实性。可以让证人书写书面证言,也可以进行录音、录像。但在使用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时,要确保其合法性,不能通过非法手段获取。 此外,患者还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 总之,在医疗事故诉讼中,患者要积极主动地收集证据,同时要注意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只有这样,才能在诉讼中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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