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诽谤罪成立后该如何进行赔偿?
当诽谤罪成立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加害人进行相应赔偿。下面从赔偿的范围和赔偿数额的确定等方面为您详细讲解。
首先,赔偿范围主要包括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失是指因为诽谤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例如,受害人因为诽谤事件导致名誉受损,进而失去了工作机会或者商业合作机会,由此造成的收入减少等损失,就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
精神损害赔偿则是针对诽谤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精神痛苦进行的赔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诽谤行为往往会使受害人遭受巨大的精神压力,如焦虑、抑郁等,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其次,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对于物质损失,一般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为准,需要受害人提供相关的证据,比如收入减少的证明、为消除影响而支付的费用凭证 等。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相对复杂,法院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
总之,在诽谤罪成立后,受害人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要求加害人给予合理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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