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拆迁该如何进行补偿?


公房拆迁的补偿问题,需要分情况进行分析,以下是具体介绍: 对于已购公房的承租人,由于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满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属于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享有法律规定的所有征收补偿。具体补偿内容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对于未购公房的承租人,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属于房屋征收的被征收人。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其作为公有住房的实际使用者,在面临拆迁时也有资格享受相应的补偿权利。一般来说,承租人可以获得以下补偿: - **搬迁费**:用于支付搬家时的各种开销,具体数额各地一般都已确定具体标准。 - **临时安置费**:为保证承租人在拆迁后的一段时间内能够找到新的住处而提供的生活补贴。 - **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补偿**:比如装修费、营业额损失等,应按照实际情况给予合理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看当地政策规定,同时参考房子的评估结果确定。 此外,公房承租人的拆迁补偿方案常见的有以下三种: - **购买产权补偿**:公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先购买承租房屋,获得承租房屋的产权,再以被拆迁人身份获得补偿。 - **异地安置补偿**:被拆迁人以异地安置公房承租人的方式,与公房承租人解除原来的租赁关系(实物补偿)。被拆迁人提供的异地安置房应当在规划市区内(在规划市区外的房屋拆迁除外),并且使用面积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积的,双方应当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并继续执行规定的租金标准。 - **货币补偿**:被拆迁人以协议方式收购公房承租人的公房使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