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怎样才会构成虚假破产罪?

我在一家公司工作,最近听说公司可能要破产了。但我感觉有些不对劲,公司的一些操作好像在故意转移财产。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讲,怎么样的情况才会构成虚假破产罪呢?是有什么行为标准还是涉及金额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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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要构成虚假破产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方面的条件: 首先是主体方面,虚假破产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通俗来讲,就是任何公司、企业都可能成为这个罪的主体,包括各种类型的企业,不管是国企、私企还是外企等。 接着是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这就是说,公司、企业的相关人员明知道他们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但还是积极地去做了。比如,他们清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等手段来制造破产假象,会让债权人拿不到应得的钱,却依然这么操作。 然后是客体方面,该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的合法权益。破产制度就好比是国家为了规范企业破产程序设立的一套规则体系,保障破产过程公平公正;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主要就是他们应该收回的财产等权利。 最后是客观方面,公司、企业要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财产、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并且严重损害了债权人和其他人的利益。比如,把公司的资金偷偷转移到其他账户,隐瞒公司的设备、产品等财产;或者编造根本不存在的债务;还有像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行为。同时,虚假破产是指企业在没有真正达到破产界限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手段伪造破产原因,去申请破产。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九条,如果出现隐匿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承担虚构的债务涉及金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造成债权人或者其他人直接经济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应清偿的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得不到及时清偿,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况,公安机关就会立案追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规定,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概念: 隐匿财产:将公司、企业的资金、设备、产品、货物等财产全部或部分予以隐瞒、转移、藏匿。 承担虚构的债务:捏造、承认不真实或不存在的债务。 其他转移、处分财产行为:《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规定的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以及放弃自己的债权等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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