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


合伙倒卖车船票罪是一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构成该罪的各个要件。 首先,从犯罪主体来看,合伙倒卖车船票罪要求必须是两人或两人以上共同实施倒卖车船票的行为。这些人相互勾结、分工合作,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而一起行动。比如,有人负责购买车船票,有人负责寻找买家,他们共同构成了犯罪的主体。这里的“人”指的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其次,主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故意,并且是以营利为目的。也就是说,他们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倒卖车船票,会破坏正常的票务市场秩序,但为了赚钱还是去做了。如果只是偶尔帮朋友代买了多余的车船票,并没有从中获利的想法,那就不构成此罪。 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倒卖车船票的行为。“倒卖”就是低价买入、高价卖出的过程。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倒卖车船票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倒卖车票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高价、变相加价倒卖车票或者倒卖坐席、卧铺签字号及订购车票凭证,票面数额在五千元以上,或者非法获利数额在二千元以上的,就属于情节严重。对于船票,虽然没有明确统一的数额标准,但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参照车票的相关标准,结合具体情况来判断。 最后,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车船票的管理秩序。国家对车船票的发售有严格的规定,目的是保障交通运输的正常运行和公众的合法权益。倒卖车船票的行为破坏了这种管理秩序,使得真正需要车船票的人可能买不到票,或者要花高价才能买到,扰乱了市场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总之,只有同时满足上述主体、主观、客观和客体四个方面的要件,才会构成合伙倒卖车船票罪。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参与倒卖车船票等违法活动,共同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