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言辱骂与滋事的寻衅行为罪该如何定罪?
我最近和人起了冲突,当时情绪激动说了些过分的话,现在有点担心。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像这种虚言辱骂和滋事的情况,到底怎样才会被认定为寻衅行为罪呢?具体的定罪标准是啥,想弄清楚心里踏实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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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呢,简单来说就是有些人肆意去挑衅,随便对他人进行殴打、骚扰,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又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的行为 。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比如多次无故殴打不同的人,或者在公共场合暴力殴打他人致其身体明显伤痛或心理严重恐惧;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像强行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或长期占用他人私有财物不还等;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比如在商场、车站等人员密集处引发大规模人员拥挤、交通堵塞等 。 要是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还可以并处罚金。 对于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多次实施这样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持凶器进行这些行为的;针对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严重影响他人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还有其他被认定情节恶劣的情形 。 不过要注意,如果是因为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要是经过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还继续实施这些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而且,如果行为人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或者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是可以从轻处罚的;要是犯罪情节轻微,还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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