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的共犯如何定罪处罚,有什么法律依据?

我在了解一些法律案例的时候,对贪污罪的共犯这一块不太明白。想知道要是有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起贪污,这种情况到底是怎么定罪的,又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呢?希望能详细了解一下这方面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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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的共犯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人。


首先来说说贪污罪本身的概念,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像那些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等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也以贪污论。


而对于贪污罪的共犯,依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处罚方面,《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是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认定为“数额较大” 。不过,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比如贪污救灾等特定款物、曾因贪污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等情形的,认定为“其他较重情节”,也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是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认定为“数额巨大”。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一些特定情形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同样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是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这里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另外,如果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要是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依据不同情形有不同程度的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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