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该如何定罪?
我最近了解到有人进行了出售、运输假币的行为,之后还使用了这些假币。我对法律这方面不太懂,就想知道这种情况下在法律上到底是怎么定罪的呢?是按一个罪名定还是多个罪名呢?希望能得到详细准确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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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行为人出售、运输假币后又使用的情况,一般定为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 首先,咱们来通俗理解一下这个罪名。出售假币就是把假的货币当作真货币卖给别人;购买假币就是花钱去买假的货币;运输假币则是带着假币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当出现这几种行为,并且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就构成犯罪了。 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在司法实践中有具体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条提到,出售、购买、运输假币案,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也就是说,达到这个标准,就会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来定罪处罚。 在这种情况下不定使用假币罪,是因为后续的使用行为可以被视为出售、运输假币行为的自然延伸,不进行数罪并罚,而是以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一罪论处。这样规定是为了更好地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对这类危害货币管理秩序犯罪行为的有效惩处,维护金融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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