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标专家收贿赂该如何处理?


评标专家收受贿赂是一种严重违反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的行为。下面为你详细介绍相关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从行政责任角度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也就是说,评标专家收受贿赂后,首先会被给予警告处分,所收受的财物会被没收,并且还可能面临三千元到五万元的罚款。同时,其将失去继续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能再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从刑事责任方面来说,如果评标专家收受贿赂数额较大,达到了刑法规定的标准,可能会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或者受贿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如果评标专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贿赂则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这种情况下,处罚会更加严厉。 此外,对于因评标专家收受贿赂而导致的招标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评标。这意味着,如果收受贿赂的行为对中标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且无法弥补,那么整个招标、投标、中标过程都将被认定无效,需要重新进行招标或评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