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款且股东未实缴该怎么处理?
我在一家公司有股份,现在公司欠了不少钱,可有些股东的出资还没实际缴付。我想知道这种状况下,公司和我们这些股东该怎么做来解决欠款问题呢?从法律角度有哪些办法和规定可以遵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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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公司欠款且股东未实缴时,有多种处理方式。 首先,明确一个基本法律概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实缴出资是指股东按照规定实际缴纳到公司的资金。 对于这种情况,在公司进行清算时,依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第一百八十六条,清算组可以要求未出资的股东如实履行出资的责任,由清算组处理公司的资产,清偿公司债务。 同时,股东出资可能会加速到期,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可能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九民会议纪要》第6条规定,在两种情形下,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法院会支持:一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二是在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已经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但均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如果其他股东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根据法律规定,他们可以请求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且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若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可以对该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若经过公司催告后仍不缴纳或返还出资的,公司可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总之,处理方式多样,要依据具体情况,通过合法途径维护各方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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