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具体是如何定罪量刑的?
我在学习法律知识过程中,对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量刑不太理解。不太清楚哪些行为会被认定为构成此罪,以及在不同情形下具体的量刑标准是什么,希望能得到专业详细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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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量刑相关内容如下: **定罪方面**:此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具体行为表现为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并且要达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程度,才构成此罪。例如,工商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公司设立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股票发行申请违法予以批准,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等情况。 **量刑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犯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滥用公司证券职权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样依照上述“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规定处罚。 总之,对于滥用公司证券职权罪的定罪量刑,需要根据具体的犯罪行为和造成的后果,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准确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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