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是如何认定的?

我想了解下,在贪污案件里,怎样才算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呢?我不太清楚这个数额的界定标准,这对判断相关案件情况很重要,希望能得到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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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贪污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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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关于贪污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三百万元是一个明确的数额标准,但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贪污罪的量刑并非仅仅依据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贪污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也就是说,除了数额特别巨大外,如果还存在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情形,量刑可能会更重。同时,如果贪污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的,可能会在量刑上有所从轻。 另外,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是按照个人参与、组织或者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进行计算,而不是仅仅考虑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这样的规定是为了更全面、准确地打击贪污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国家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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