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贿案中怎样认定自首?


在受贿案中认定自首,需要先明白自首的法律概念。自首,简单来说,就是犯罪的人自动向有关机关投案,并且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这一行为体现了犯罪人对自己过错的认识和愿意接受法律制裁的态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在受贿案里,自动投案是认定自首的重要条件之一。自动投案要求犯罪人在犯罪后,主动、自愿地向司法机关或者其他有关机关承认自己实施了受贿犯罪行为。比如,犯罪人在未受到司法机关的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到检察院、公安机关等部门交代自己受贿的事实,这就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也是关键。这意味着犯罪人要完整、真实地交代自己受贿的具体经过,包括受贿的时间、地点、金额、受贿的对象以及受贿的具体手段等。如果只是部分交代或者隐瞒了关键情节,那就不能认定为如实供述。例如,犯罪人只承认了一部分受贿金额,而对其他较大数额的受贿行为进行隐瞒,这种情况就不符合如实供述的要求。 此外,如果犯罪人是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受贿罪行,也可以认定为自首。比如,犯罪人因涉嫌一起受贿案件被拘留,在被拘留期间,主动交代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另外一起受贿事实,对于这起新交代的受贿罪行,也可以按照自首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自首的认定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司法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审查犯罪人的投案动机、投案时间、供述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等。同时,犯罪人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总之,在受贿案中准确认定自首,对于犯罪人的量刑有着重要的影响,能够体现法律的公正和对犯罪人改过自新的鼓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