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次盗窃同一物品该如何认定数额?
我之前偷了一个价值3000元的东西,后来因为害怕又放回去了。但没过几天,我又没忍住把这个东西偷走了。现在被发现了,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这两次盗窃同一物品的数额是怎么认定的,是算一次3000元,还是累计成6000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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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中,两次盗窃同一物品的数额认定是一个较为严谨的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白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所说的“数额较大”是衡量是否构成盗窃罪以及量刑的重要标准。 对于两次盗窃同一物品数额的认定,司法实践中一般遵循的原则是不重复计算。也就是说,同一物品的价值通常只计算一次,而不是将每次盗窃的该物品价值累加。这是因为该物品本身的实际价值是固定的,不能因为多次盗窃行为就重复计算其价值。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判断两次盗窃同一物品的行为时,主要看该物品本身的价值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等标准。 不过,虽然数额一般不重复计算,但多次盗窃行为本身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即便数额未达到较大标准,也可能构成盗窃罪。这里的“多次盗窃”通常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所以,两次盗窃同一物品虽然数额不重复算,但如果加上其他盗窃行为达到了“多次盗窃”的标准,依然会影响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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