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盗窃罪中多次犯罪的金额该如何认定?

我想了解下关于盗窃罪多次犯罪金额认定的问题。我身边发生了个事儿,有人在两年内有好几次小偷小摸行为,每次偷的东西好像单独看价值都不算高,但次数挺多。我就想知道这种情况,法律上是怎么计算他盗窃的金额的,是简单相加吗,有没有什么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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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盗窃罪中,对于多次犯罪金额的认定有相应的规则。首先,多次盗窃的界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关于金额认定,一般情况下,每次盗窃所得的财物价值都应当分别计算,然后累计相加 。就算单次盗窃可能未达到当地规定的数额较大标准,但累计达到一定程度,也会按照盗窃罪处理。比如当地数额较大标准是1000元,第一次盗窃价值500元物品,第二次300元,虽然单次未达标,但累计800元,在认定多次盗窃时会作为考量。 特殊情形下的金额认定如下:如果多次盗窃中的某些盗窃行为涉及到的物品难以确定价值,比如一些特殊古玩、字画等,需要通过法定的评估程序进行价值评估 。还有,在一些盗窃行为中存在盗窃未遂的情况,对于未遂部分,如果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虽未遂部分没有实际获取财物价值,但也会影响对整个盗窃犯罪行为的量刑判断,计算盗窃金额总量时也需要综合考虑这一因素。 另外,不同地区对于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会有所差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相关概念: 多次盗窃:指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情况 。 数额较大:不同地区有不同标准,一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认定为数额较大 。 数额巨大:通常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巨大 。 数额特别巨大:一般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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