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uestion-icon 恶意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该如何认定?

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现在到了还款时间,朋友却突然离了婚,把财产都给了另一方,自己名下没什么财产了。我怀疑他们是为了逃避债务才离婚的,想知道这种情况下,法律上是怎么认定他们的离婚协议是不是恶意逃避债务呢?我想了解具体的认定标准和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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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wer-icon 共1位律师解答

首先,要知道恶意逃避债务的离婚协议通常被认定为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而夫妻用虚假离婚协议逃避债务,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不符合有效条件。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如果夫妻为逃避债务,在离婚时将双方共同的财产无偿转移给一方,造成一方无法清偿债务,就可能被认定为恶意逃避债务 。 债务人通过假离婚分割财产的手段逃避债务、规避法律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这类行为具有一些特征: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实,夫妻并非真的想按协议那样分割财产离婚,而是为了躲债;二是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三是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破坏了正常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社会经济秩序;四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表面上是正常离婚分割财产,实际是逃避债务。 这种无效民事行为从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不需要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主张无效或者法院裁定无效,它是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在审理或执行这类债务案件时,不会承认该离婚协议(财产分割协议)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而是会依法用债务人原来的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也就是该债务由债务人与原配偶共同偿还。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依据这些规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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