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离婚是否可以躲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通过离婚一般是不可以躲避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以下为你详细分析: 首先,需要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分。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例如,夫妻双方共同签名贷款购买家庭生活用品,或者一方为了家庭日常生活开销所借的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比如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进行大额投资所产生的债务。不过,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相关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其次,从债务承担的角度来看,夫妻个人的债务由个人财产承担,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财产承担。即使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上对债务进行了分割,该约定也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法律效力,而不能以此来对抗债权人,不具有对外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债权人仍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来主张自己的债权。例如,即使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债务由一方承担,但如果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依然可以要求双方共同偿还。这方面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等。 最后,在某些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可能会使夫妻一方有条件地规避债务。比如,负担个人债务的夫妻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登记在对方名下的共同房产份额,金钱债权人在其离婚后诉讼,不能对该房产行权;夫妻双方先签订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属于非登记方,后房产登记人负债,该房产不能被执行等。但这些情况都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并非普遍适用的躲避债务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