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办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监护人该如何确定?
我有个亲戚,因为生病导致生活没办法自理,也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了。现在家里人都在愁该由谁来当他的监护人。想了解一下在法律上,像这种没有办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监护人到底是怎么确定的呢?有没有明确的顺序或者条件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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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没有办法独立生活的成年人,确定监护人时,首先要明确这类成年人通常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其监护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 首先是配偶。配偶作为关系最为亲密的家庭成员,在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通常是第一顺位的监护人。 其次是父母、子女。如果配偶因为某些原因无法担任监护人,那么父母和子女就成为下一顺位的人选。 再就是其他近亲属。比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当父母、子女也无法承担监护责任时,这些近亲属可以作为监护人。 最后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不过,这些个人或者组织想要成为监护人,必须经过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才行。 在确定监护人的过程中,要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要综合考虑监护人的监护能力,包括经济状况、身体条件、与被监护人的关系等多方面因素,以保障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 相关概念: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自然人。简单说,就是没办法清楚地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也没办法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类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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