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的明知该如何认定?
我朋友好像涉及到帮信罪相关的事情,现在不太清楚关于帮信罪中‘明知’这一点具体是怎么判定的。比如在哪些情况下会被认定为‘明知’,有没有什么具体的标准或者情形可以参考,希望能得到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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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信罪,即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关于其中“明知”的认定,具体如下: 从主观认识方面来看,如果当事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他人利用自己的网络服务、技术等进行犯罪,而仍为其提供帮助的,符合“明知”的条件。比如,甲清楚知道乙要用甲提供的网络技术去实施诈骗犯罪,甲还为乙提供了相关技术支持,这种情况就属于主观认识上的“明知”。 从推定明知方面来说,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存在一些特定情形时,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例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以及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帮信罪的“明知”应当解释为知道而不包括应当知道,明知的内容是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的符合构成要件且违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明知”、“明知”程度、“明知”内容等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本罪与彼罪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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