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信罪中,如何判断行为人是明知还是不明知?


帮信罪中明知和不明知的判断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考量,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从犯意的角度来看,帮信罪的明知属于“概括性故意”范畴内的认知。这意味着行为人对于被协助者实施的违法行为应当具有明确知晓,然而对于此类行为究竟应归类于哪一具体罪名并无严格要求。例如,即使行为人不确定被帮助者具体实施的是诈骗犯罪还是其他网络犯罪,只要其知道被帮助者在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就可能符合帮信罪中明知的条件。 其次,从明知本身的性质来看,它既是一种实际存在的认识,同时也构成了帮信罪行为人的客观意识形态。也就是说,这种明知不是行为人主观臆想或者猜测的,而是基于一定的事实和证据能够证明其确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帮助者在实施犯罪活动。 再次,从明知的深度和广度来看,它必须是一种确切无疑的明知或者具有高度盖然性的明知。如果仅有一定程度上的合理疑虑或是模糊地了解到他人可能会从事犯罪活动,那么便无法被认定为帮信罪中所规定的明知。比如,仅仅怀疑他人可能利用自己提供的帮助进行违法活动,但没有足够的证据或者线索支持这种怀疑,就不能认定为明知。 在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时,还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对被帮助对象是否可能实施犯罪活动有相对具体的认知。最起码要知道被帮助的对象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犯罪活动,至于被帮助的对象最终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在所不问,不要求行为人确切知道。 此外,明确行为人即使出售自己的银行卡,也不能直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要有客观证据予以证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有相对具体的认知,而仅仅出售银行卡本身只能算是一个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并不等于行为人对被帮助对象实施犯罪活动有具体认识,不能直接划上等号。 对于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的借卡行为,一般情况下不能轻易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因为亲友之间的借卡行为往往不存在利益交换,而存在利益交换的借卡/售卡行为往往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但这并不代表只要存在亲友等特殊关系,就直接一律不予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明知”而无罪,而是要综合案件客观证据判断是否足以证明行为人“明知”,要审慎考虑全案证据。 法律依据方面,《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